2008年1月8日,邬某使用黄某的身份证,注册成立了某甲公司。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一直未到位。公司成立前,邬某甲曾与被告人毛某甲到宁波奉化市x镇x村洽谈购买该村20亩土地使用权事宜,但并未支付土地使用款。2008年9月,凌某(已判决)应邬某之邀做该公司副总经理,为其联系在方门村土地上建设公司厂房的工程承包人。在凌某的介绍下,邬某与乌某于同年10月25日就该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,邬某向乌某收取了定金人民币100000元。后邬某死亡,被告人毛xx、凌某在已明知该公司注册资金尚未到位,只是一家空壳公司的情况下,仍联系与包工头接触较多的张某1(已判决)作为某甲公司的总经理,然后由被告人毛某甲冒充奉化管委会主任,项某2(已判决)冒充公司会计,以发包某甲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为名,联系能够支付定金的承包人,意图向对方诈骗钱财。后通过洪某2联系了被害人邵某2,通过徐某等人联系了被害人全某,并分别向二人承诺由对方承包该工程。期间,被害人全某曾被要求拿50000元红包,但至案发时被害人全某并未支付此款。而被告人毛某甲等人同时又与被害人邵某2约定,于2009年1月16日正式签订工程合同,并由被害人邵某2支付红包50000元。在签约之前,徐某发现被告人毛伦国等人的行为可疑,于是联系了被害人邵某2与乌某见面,二人对照工程资料以后发现被骗。被害人邵某2在当日如约来到某宾馆,与被告人毛伦国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,并向其支付了红包50000元,而被害人乌某等人随后赶到签约现场,将凌某、张某1、项某2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。50000元赃款已被邵某2当场索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