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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
来源:林烨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2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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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某甲,男,汉族,初中文化,农民,家住慈溪市。2008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抓获,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

2016年8月左右至2017年3月期间,被告人胡某甲为非法牟利,从“阿某”(另案处理)处获取“百家乐”赌博会员账号及密码,并将账号及密码提供给张某、励某某、马某等人投注赌博,赌资数额达人民币33000余元。被告人胡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。

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开设赌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:
(一)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
(二)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;
(三)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
(四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。

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;
(二)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;
(三)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;
(四)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(五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(六)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;
(七)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;
(八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被告人胡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胡某甲违法所得,依法予以追缴。根据被告人胡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依法可以适用缓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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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林烨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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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2*********5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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